【第1015期】 禁止生育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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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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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3年5月,方某(女方)与钱某(男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方某抚养。离婚后二人又达成书面协议,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和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2003年10月钱某与王某(女、未婚)结婚,并于2004年11月生育一子。方某得知钱某生孩子后就以钱某违约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2万元,遭到钱某拒绝,方某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钱某承担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定禁止生育协议无效。
巧儿说法:
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方某与钱某订立的协议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第三人王某的生育权,是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方某与钱某订立的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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