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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7期】农村建房工人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 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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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欧某是一名瓦匠工人,在张某的施工队干活。2016年8月11日,欧某受其侄子杨某雇请为邻居陈某修建新房,在浇注二楼屋顶时不慎发生安全事故,从高处坠落后身受重伤。欧某的妻子和儿子向张某提出赔偿,张某以自己与杨某建立的是承揽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无奈,欧某家属又向杨某提出索赔,但杨某以张某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张某承担部分责任。房主和雇主都相互推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情况后出面调解。经调解后由承包方和房主一起给欧某的家属支付共2万元。根据主次责任划分,承包方承担80%即1.6万元,房主承担4千元。

       巧儿说法:

       承包方与工人欧某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欧某受雇于杨某,按照杨某的指示进行劳务,由杨某为欧某付工资,二者之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杨某应为欧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方应对欧某的身亡承担主要责任。但是由于在农村,游击施工队是被人们普遍认可并被接受的建筑队伍。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也很少有人在找施工队的时候考虑到资质等问题。所以,房主在找包工头承包建房时多找熟悉的人来承包,从而疏于对资质进行确认。因此,房主也要为事故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