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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5期】学生在校失足坠落摔残疾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 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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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6年17岁的吴某是一所高校的学生,在校内的教学楼二楼上课,教室的南窗户外面就是教学楼门厅的顶面,窗户没安装防护网,于是常有同学跨过窗户在门厅顶面玩耍。有一次,吴某通过窗户到门厅顶上打电话,在走到边缘时不慎失足坠落受伤。经司法鉴定,吴某腰部为5级伤残,需部分护理依赖。吴某起诉称,窗户没安防护网,门厅顶上没安防护栏,经常有学生通过窗户到门厅顶上嬉闹,学校及老师从未劝阻或制止,所以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费40万元60%的责任,共计24万元。而高校则认为,吴某受伤时间为自由活动时间,其对该危险行为应具有完全认知能力,派出所证明是意外事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学校承担齐某提出的40万赔偿款20%的责任,赔偿齐某8万元。

       巧儿说法: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案中吴某只有17岁,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门厅顶面不是随意活动的地方,学校对这一现象没有及时发现、明确制止,在安全教育管理上措施不力,故有一定过错。对吴某而言,门厅顶面不是学生随意活动的地方,教室窗户也不是想出入就出入的,将要成为成年人的吴某应该知道,穿过窗户到门厅顶上打电话的危险性,故存在主要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