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7期】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 有权终止对方的探望权吗?
来源:
2018.10.09
字体:
32px
22px
18px
- 12px
- 14px
- 16px
- 18px
- 20px
- 22px
- 24px
- 26px
- 28px
- 30px
- 32px
- 34px
- 36px
- 38px
- 40px
- 42px
- 44px
- 46px
- 48px
- 50px
基本案情:
王某与被告黄某于2016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王某某的抚养权归黄某;王某不支付抚养费;王某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可以探望孩子。过了半年,王某无序探望孩子、不断骚扰自己、严重影响自己及孩子的正常生活,黄某为了躲避王某的骚扰就搬家到别处去住再也不让王某见到孩子。王某想:自己是孩子的父亲凭什么不能探望孩子,便将黄某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调解后法院判令王某在不影响黄某和孩子生活的前提下,王某可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巧儿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黄某不能剥夺王某探望孩子的权利。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