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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9期】 交通事故后驾驶人被顶包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吗?

来源: 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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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6年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在保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至2017年7月15日止。2017年1月,持有相应驾驶证的方某借用王某车辆,由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刘某驾驶该车。当刘某驾车行驶北街街道时与右边的隔离墩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让方某至事故现场顶包。2017年2月,交警部门出具证明说明,事故发生后,刘某让方某顶包造成事故证据破坏。后王某申请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因施救、维修该车辆产生的费用共计3万余元。经法院查明驾驶人刘某与顶替者方某共同刻意隐瞒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逃避调查,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根据真实驾驶人的情况作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检查,致使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无法查清,事故责任应在被保险人一方。故保险公司对于王某的车辆损失不予赔偿。

       巧儿说法: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保险欺骗理赔情形及法律后果。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