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0期】可以将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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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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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3月间,何某借用骆某的信用卡购物消费累计达6.9万元。后虽部分偿还,但尚余2.9万元未还。5月8日,何某给骆某写了一张欠条,称信用卡欠款由其本人继续偿还。2017年3月由于何某一直没有还清卡上的2.9万元,银行每个月都对持卡人骆某进行催缴,骆某和银行说钱是何某欠的应由他还不要找我。银行在催缴无效的情况下将骆某告上法院,经法院审理骆某为持卡人有义务偿还信用卡的欠款,另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骆某处以1000元的罚款。何某与骆某的债务问题则另案处理。
巧儿说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本案中骆某把信用卡借给何某使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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