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1期】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还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么?
来源:
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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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周某在市区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了将近10个年头,后被公司解聘。2016年,周某将物业公司告到区法院。周某称,她入职该公司后,公司从未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她存在加班工作的情况,入职后只享受过21天年假,有153天年假未休。每年公司都会给她发放年终奖,但2015年却未发放。据此,周某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要求公司向她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单方面解聘的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等。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虽然物业公司认可周某自公司成立时便入职,但此时周某已年满50周岁,达到了退休年龄。法院认为,尽管周某至起诉时仍未办理退休手续,但周某与物业公司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周某坚持按照劳动争议起诉,因此法院裁定予以驳回。
巧儿说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周某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她的权益将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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