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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4期】在出租屋内煤气中毒 房东有赔偿义务吗?

来源: 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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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6年,打工的农民工张某在出租屋内一氧化碳中毒,被邻居发现的时候已经不省人事。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在医生的努力下捡回来了一条命,张某亲属找到房东刘某要求其赔偿,房东刘某则认为张某的煤气中毒是其自身生炉子不注意导致,与自己没有关系,双方对赔偿事宜争议大,于是张某的亲属将房东刘某诉之法院,经过法院调解,房东刘某和张某的亲属达成一致协议:房东刘某于协议达成当日一次性补偿张某人民币8万元,该补偿包含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巧儿说法:房东刘某将自有的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向公众出租,向包括张某在内及其他承租人收取租金,符合从事经营活动的一般特征,因此刘某应视为从事经营的自然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注意的限度内,保障承租住宿在出租屋内租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自然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