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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2期】 企业在职工患病期间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 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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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李某进入某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操作工,2017年5月17日因患病,前往镇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目前仍在后期治疗和养病中。因为后续治疗等问题,李某不能回单位上班,并且未及时告知单位病情。在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后,用人单位以李某身体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在未与其商讨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并帮其办理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所有手续办理均未有书面通知送达李某本人。李某在其报销医疗费过程中发现不能正常报销,才知道自己被终止劳动关系。

       巧儿说法:本案中李某患病住院,没办理请假手续,并未将病情情况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用人单位以李某因身体为由,未办理任何手续,且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未书面通知,单方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从职工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根据李某的在职时间,李某的医疗期为9个月从2017年5月17日至2018年2月16日才算医疗期满,公司在李某医疗期未满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严重违法乱纪反了医疗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