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6期】聘任书能视为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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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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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某进入某电器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聘任王某为销售部经理,并颁发了聘期为2年的聘任书,在聘任书中规定了王某的职责、待遇、期限等。不久前,公司领导班子调整,新任经理让王某回家休息,只给发生活费。
巧儿说法:现实生活中,聘任书、目标责任书等是许多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文书。本案的关键是这份聘任书能否视为劳动合同。公司发出的聘任书,从法律效力分析只是相当于我们平常所说的录用信,只是一个要约,并不代表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聘任书、目标责任书等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看该文书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是否体现出双方的合意,是否双方签字确认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并真正履行协议。本案中用人单位让王某回家,是单方面变更合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属于违法行为, 王某可以据此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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