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4期】通过微信转账不谨慎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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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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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李某开了一家建筑材料批发商店,王某因装修房屋需要在李某处购买水泥和其他装修材料,王某房屋装修好后欠下李某装修材料尾款3000元未付,李某多次找王某讨要欠款,王某坚称钱已付清,未欠李某任何费用,李某多次讨要无果后,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理过程中,王某持其与微信名称为“李大海”的微信转账截图辩称,已经向原告李某支付了装修材料尾款,原告李某称不知道微信号为“李大海”的人是谁,并且否认收到货款。
巧儿说法:本案中,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微信不需要实名认证因此无法辨别微信用户的真实身份。二是微信聊天内容随意性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仅凭聊天内容难以认定案件事实。三是微信聊天有文字和语音视频两种方式,因手机内存和软件本身的原因,时间较长的聊天内容会被自动删除,无法完整的还原案件事实。由此可以看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最好能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王某在同意添加“李大海”为好友后,未曾核实其身份是否是李某,即向其转账3000元,对方在收款后将王某拉黑。因微信并非实名认证,王某仅凭微信转账截图尚不能证明“李大海”为李某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王某应向原告李某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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