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2期】妻子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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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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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周某与李某2010年10月结婚,直到2011年10月李某怀孕2个月,而李某觉得生育小孩将来生活压力过大,不愿意要小孩,又因将来小孩的取名和教育问题与周某发生了激烈争执,冲动之下,她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周某得知后非常愤怒,周某一直想要一个孩子,但是一直没有遂愿,就堕胎的事情周某将李某诉之法院要求离婚,并且以李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巧儿说法:本案是一起生育权纠纷的案件,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但在夫妻双方对生育后代意见相左时,法律首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因此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故李某维护自己的生育权,有权决定生还是不生,其不愿意生孩子,不构成对周某的生育权侵害。夫妻关系中,男方依法享有生育权,女方应当承担生育义务。男方以女方不履行生育义务提起诉讼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周某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损害赔偿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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