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4期】工伤赔偿问题经调解后再提起诉讼法院还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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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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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印刷公司员工,由于王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受伤致残,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某年双方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印刷公司于当年11月30日前支付王某各类补偿共计10万元,王某放弃其他请求,双方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于当年11月30日终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协议制作了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由双方签字生效。没过多久王某听人说他的工伤赔少了,听后王某有些后悔,于次年3月1日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印刷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等共16万元,扣除已经赔偿的10万元,还须支付6万元。
巧儿说法:
本案中,王某与印刷公司签订的调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合法有效。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王某已签调解书事后又反悔,法院依照上述规定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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