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6期】遗弃亲生子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吗?
来源:印象庆阳网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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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产下一名男婴,得知孩子可能存在先天性疾病。在孩子出生仅五天时,王某同父母商议,决定以维护家庭名誉、经济条件差为由将孩子遗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孩子送往社会福利中心,但王某及其父母依然拒绝抚养孩子。
巧儿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以彰显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案中,王某遗弃亲生子,且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依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避免被监护人继续受到侵害,王某的监护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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