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9期】被监护人名下的房产可以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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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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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常年在外做生意的王某于2016年一次性付款500余万元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作为生日礼物送给5岁女儿,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女儿小芳的名下。2017年,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王某向银行申请贷款,为此他提出用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房子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结果却收到遭银行拒绝贷款的通知。
巧儿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除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生活中,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从法律上说是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如果要对其进行处置,首先应当征得全体监护人的一致同意,其次要经过严格的公正程序,证明该处置行为确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求学、治病等重大事项所需,否则相关处置行为应为无效。本案中,王某作为女儿小芳的法定监护人,他的职责是: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律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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