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2期】婚内一方借款 离婚后另一方是否要共同承担债务?
来源:印象庆阳网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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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日刘某向邻居宋某借款2万元,并为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宋某贰万元,利息5厘,按月结算。借款人:刘某,2017年4月2日”。宋某分多次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述款项。2017年7月1日刘某与妻子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债权债务做出说明,欠款、贷款等债务,刘某均用于偿还婚前所欠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欠款、贷款等所有债务部分均由刘某独自承担偿还。
巧儿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刘某的借款用于偿还婚前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张某无需承担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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