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3期】“职业索偿人”通过买假货向经营者索偿属于违法行为吗?
来源:印象庆阳网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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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在某酒楼上班的李某,迎来一名顾客宋某。宋某委托李某代买10瓶鹿茸酒。当年11月2日,宋某向李某发送一张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举报的图片,向该酒楼老板王某索赔10万元人民币,并称给钱就取消举报,否则就举报。由于不堪侵扰,李某向公安部门报案。接到报案后,警方经过初步调查确认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立案侦查。同时,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排查,发现10余条有高度敲诈勒索嫌疑的线索,并据此锁定了一个长期盘踞在多个区域结群作案的“职业索偿人”团伙。
巧儿说法:
本案中,宋某等人行为恶劣,滥用法律。《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本是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消费权益的正义武器,而该团伙以敲诈营利为目的,将法律法规视作开展敲诈勒索的作恶工具,大肆知假买假索要高额赔款,且还设计套路让商家入局转而进行敲诈勒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宋某等人每次均指明要购买无中文标识的商品,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再者,宋某等人所购商品是以日后实施敲诈勒索为目的,并非用于正常的消费,应与正常的消费者区别对待。故宋某等人是具有恶势力行为特征的“职业索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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