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庆市司发〔2019〕84号
庆阳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31号)、《甘肃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庆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庆政办发〔2019〕40号)相关要求,现就开展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此次案卷评查的范围是:市、县(区)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执法单位,中、省驻庆、驻县(区)各行政执法单位,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中形成的并已经办结的案卷或者资料。
二、评查方式
此次案卷评查,采取全面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查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抽查按下查一级与同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县(区)司法局组织。
三、评查内容标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主要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否到位;自由裁量权行使、查审分离、收缴分离执行是否到位;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完整、制作是否规范,相关票据使用是否正确;是否依法准确告知救济程序的途径和时限;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有效;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是否移送;立卷、归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应当报告、备案的事项是否及时报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案卷评查标准按照《甘肃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甘肃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执行。案卷的评查结果按照不合格、合格、优秀等次评定。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备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四、评查步骤
(一)自我评查(6月3日至7月3日)
自查由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中、省驻庆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和各县(区)司法局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制定评查工作计划,确定评查工作人员,组成案卷评查小组,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一卷一表”逐项逐卷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全面自查,自查面达到100%。自查结束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形成案卷评查自查报告,于7月3日前报送同级司法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直部门报送自查报告时,同时填写上报附件3、附件4、附件5纸质电子版一并报送)。
(二)检查抽查(7月4日至7月20日)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自查结束后,市、县(区)司法局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执法案卷的检查和抽查。要对各行政执法单位每类案卷的抽查率必须达到10-20%。市司法局将在县(区)自查、抽查的基础上,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三)总结通报(7月21日至7月31日)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中、省驻庆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县(区)司法局对在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检查整改落实。各县(区)司法局根据执法案卷自查和检查抽查情况,对本县(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7月25日前,各县(区)司法局要对案卷评查工作开展情况向本级政府作专题报告,并抄报市司法局(包含附件6、附件7纸质电子版一并报送)。
五、评查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将其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途径,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确保案卷评查工作不走过场,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这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要把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结合起来,评查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评查程序和标准,确保评查工作质量和效果。对获得优秀等次的被评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通报表彰,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被评查单位,应当通报批评。对多次承办不合格案卷的行政执法人员,被评查单位应当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各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纳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行政执法部门的自查报告和县(区)的评查报告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报告应重点说明本县(区)、本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方面的主要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8237002(行政执法监督科)
附件:1.《甘肃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2.《甘肃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3.市直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目录统计表
4.市直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目录统计表
5.市直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情况统计表
6.县(区)行政许可案卷自查抽查情况统计表
7.县(区)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抽查情况统计表
庆阳市司法局
2019年6月3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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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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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标准 | ||||||||||||||
类别 | 评查标准 | 备注 | ||||||||||||
主体合法 | 1.不具有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许可。 | 具有其中一项内容的, 案卷得分为0。 | ||||||||||||
2.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 | ||||||||||||||
3.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 | ||||||||||||||
4.受委托行政机关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许可。 | ||||||||||||||
5.受委托行政机关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 ||||||||||||||
6.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 ||||||||||||||
7.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许可。 | ||||||||||||||
8.被许可主体认定不准确。 | ||||||||||||||
程序 | 1.办理行政许可案件,不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违反法定程序、缺失程序等。 | |||||||||||||
2.无法律依据实施行政许可。 | ||||||||||||||
3.适用未生效或者失效的法律依据。 | ||||||||||||||
4.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
5.未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6.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中申请人名称错误。 | ||||||||||||||
7.依法应当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予以受理。 | ||||||||||||||
8.依法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而未告知。 | ||||||||||||||
9.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
10.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组织听证。 | ||||||||||||||
11.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少于2人。 | ||||||||||||||
12.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法制审核。 | ||||||||||||||
13.行政许可决定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
14.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事项,未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 ||||||||||||||
15.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名称错误的,无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 ||||||||||||||
16.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未依法加盖印章、填写日期。 | ||||||||||||||
17.应当送达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许可文书没有送达,或者送达时间和行政许可文书作出时间倒置。 | ||||||||||||||
一般标准 | ||||||||||||||
类别 | 分值 | 评查标准 | 评查内容 | 备注 | ||||||||||
申请与 | 20 | 依法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8分) | 1.无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扣8分。 | 按照扣分结果计算案卷得分,不设负分。 |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12分) | 1.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受理机关未及时受理的,扣10分。 | |||||||||||||
审查 | 35 | 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5分) | 1.行政许可机关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的,扣4分。 | 按照扣分结果计算案卷得分,不设负分。 | ||||||||||
依法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6分) | 1.依法应当实地核查,但未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的,扣6分。 | |||||||||||||
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许可。(4分) | 1.经审查后依法应报上级行政许可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的,扣4分。 | |||||||||||||
依法应当经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6分) | 1.依法需要招标、拍卖,未附有招标、拍卖相关材料的或材料不齐全的,扣6分。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实施考试的相关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扣6分。 | |||||||||||||
依法进行鉴定或者专家评审。(4分) | 1.依法应当进行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未附有鉴定结论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的,扣4分。 | |||||||||||||
依法告知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4分) | 1.权利告知书中当事人名称不准确的,扣4分。 | |||||||||||||
依法听取陈述和申辩,组织听证,并制作笔录。(6分) | 1.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行政机关未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的或者未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进行复核的,扣3分。 | |||||||||||||
决定 | 35 | 法制审核。(2分) | 法制审核意见书中,承办机构意见、法制审核意见审批栏目中只有签名没有明确写出相关意见的;只有相关意见没有签名的;没有签署日期的。发现一处扣2分。 | 按照扣分结果计算案卷得分,不设负分。 | ||||||||||
作出行政许可延期决定或行政许可决定应填写相应的审批表。(3分) | 1.审批文书中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审核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目中只有签名没有明确写出相关意见的;只有相关意见没有签名的;没有签署日期的,发现一处扣1分。 | |||||||||||||
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2分) | 1.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不准确的或者无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扣12分。 | |||||||||||||
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件。(4分) | 1.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卷内没有证件内容摘要、备份或者复印件的,扣4分。 | |||||||||||||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4分) | 1.未在法定期限内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扣2分。 | |||||||||||||
送达行政决定(10分) | 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扣8分。 | |||||||||||||
收费 | 5 |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5分) | 1.行政许可收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扣5分。 | |||||||||||
立卷归档 | 5 | 案卷规范(5分) | 1.未使用本系统统一格式的行政许可文书的,发现一处扣2分。 |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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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 ||||||||||||||
基础标准 | ||||||||||||||
类别 | 评查标准 | 备注 | ||||||||||||
主体合法 |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备法定资格。 | 具有其中一项内容的,案卷得分为0。 | ||||||||||||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
3.被处罚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 ||||||||||||||
4.受委托的组织是否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 ||||||||||||||
5.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 ||||||||||||||
6.是否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 | ||||||||||||||
事实与 | 1.违法事实与情节是否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 |||||||||||||
2.是否对违法行为定性错误给予处罚。 | ||||||||||||||
3.是否有证据不足或者伪造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 | ||||||||||||||
4.是否有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 | ||||||||||||||
适用法律准确 | 1.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 | |||||||||||||
2.适用未生效或者失效的法律依据。 | ||||||||||||||
3.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 ||||||||||||||
程序合法 |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违反法定程序、缺失程序。 | |||||||||||||
2.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 ||||||||||||||
3.调查取证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少于2人。 | ||||||||||||||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 ||||||||||||||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
6.当事人要求听证,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 | ||||||||||||||
7.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
8.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 | ||||||||||||||
9.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制审核。 | ||||||||||||||
10.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未依法上报。 | ||||||||||||||
11.未依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作出处罚决定。 | ||||||||||||||
12.对当事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无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 ||||||||||||||
13.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书未依法加盖印章、填写日期。 | ||||||||||||||
14.应当送达被处罚人的相关行政处罚文书没有送达,或者送达时间和行政处罚文书作出时间倒置。 | ||||||||||||||
15.擅自更改执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 ||||||||||||||
16.罚没收入未依法缴入国库。 | ||||||||||||||
17.罚没物品未依法处理。 | ||||||||||||||
18.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擅自结案。 | ||||||||||||||
19.当事人违法行为未纠正。 | ||||||||||||||
20.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移送。 | ||||||||||||||
一般标准 | ||||||||||||||
类别 | 分值 | 评查标准 | 评查内容 | 备注 | ||||||||||
立案 | 6 | 案件来源清楚。(2分) | 1.案件来源不明确的,扣2分。 | 按照扣分结果计算案卷得分,不设负分。 | ||||||||||
案情记录规范。(1分) | 1.无案情记录(案件简要情况)的,扣1分。 | |||||||||||||
立案的法律依据完整。(2分) | 1.引用法律依据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的,扣2分。 | |||||||||||||
立案审批表填写规范。(1分) | 立案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目中只有签名没有明确写出相关意见的;只有相关意见没有签名的;没有签署日期的,发现一处扣1分。 | |||||||||||||
调查取证 | 40 | 调查取证规范。(2分) | 1.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只在执法文书上记载和确认,但执法证件复印件未附卷的,扣1分。 | 按照扣分结果计算案卷得分,不设负分 。 | ||||||||||
依法具备相应的文书(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决定书等),并送达当事人。(8分) | 1.抽样取证(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通知书和抽样物品清单、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决定书)应当具备相应的文书,缺少一个文书扣8分。 | |||||||||||||
询问笔录制作规范。(5分) | 1.多个被询问人只制作一份询问笔录的,扣2分。 | |||||||||||||
调查取证 | 40 |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规范。(3分) | 1.多处现场只制作一份笔录的,扣2分。 | 按照扣分结果计算案卷得分,不设负分 。 | ||||||||||
鉴定、检验(检测)相关材料齐全。(2分) | 1.鉴定、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无资格或者卷中未附鉴定、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资格证明的,扣2分。 | |||||||||||||
现场勘验图、照片、摄像、录音等证据制作规范。(1分) | 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未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未注明时间、地点、摄(录)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发现一处扣0.5分。 | |||||||||||||
调查取证规范。(2分) | 1.调取的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未注明出处,未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的,发现一处扣1分。 | |||||||||||||
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5分) | 1.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无相应证据证明的,扣5分。 | |||||||||||||
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违法情形、证据材料、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6分) | 1.未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扣6分。 | |||||||||||||
案件移送,并有移送记录。(2分) | 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已移送,但移送相关材料缺失的,扣2分。 | |||||||||||||
调查取证文书填写规范。(2分) | 调查取证阶段的相关行政处罚文书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发现一处扣0.5分。 | |||||||||||||
法制审核。(2分) | 法制审核意见书中,承办机构意见、法制审核意见审批栏目中只有签名没有明确写出相关意见的;只有相关意见没有签名的;没有签署日期的。发现一处扣2分。 | |||||||||||||
审查决定 | 35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填写相应的审批表。(5分) | 1.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表述不清的,扣1分。 | 按照扣分结果计算案卷得分,不设负分。 | ||||||||||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制作规范。(8分) | 1.当事人名称不准确的;无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无适用处罚裁量标准情况的;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的;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期限的;具有从轻、从重、减轻等情节,未说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发现一处扣8分。 | |||||||||||||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5分) | 1.未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的;笔录中内容记载不完整的;笔录上无陈述(申辩)人签字盖章的,发现一处扣3分。 | |||||||||||||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制作规范。(7分) | 1.虽经集体讨论,但没有讨论记录的,扣7分。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规范。(10分) |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不准确的;无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证据,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内容);无适用处罚裁量标准情况的;无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的;有从轻、从重、减轻等情节,未说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未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发现一处扣10分。 | |||||||||||||
送达 | 4 | 送达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并有相应的送达回证。(4分) | 无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文号的;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表述不准确的;无送达日期和送达地点的;未注明送达方式的;委托送达、留置送达未在备注中注明相关内容的,公告送达未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的、未在备注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的,邮寄送达未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的;受送达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收,未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的;受送达人拒收,送达人未注明拒收理由的;如需见证人见证,但见证人未签字并注明日期的;送达人未签字并注明日期的,发现一处扣1分。 | 按照扣分结果计算案卷得分,不设负分。 | ||||||||||
执行 | 10 | 执法文书和票据齐全。(3分) | 1.除法定情形外,行政处罚机关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直接收缴罚款的;收取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不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票据的;罚没收入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对没收物品的处置在案卷中没有处理凭证或记录的;未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决定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催告的,发现一处扣2分。 | |||||||||||
结案审批表制作规范。(3分) | 1.未载明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扣2分。 | |||||||||||||
责令改正规范。(4分) | 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采取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措施的;除当场改正的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无相应执法文书的;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未进行复查和记载的,发现一处扣2分。 | |||||||||||||
立案归档 | 5 | 案卷归档规范。(5分) | 1.未做到一案一卷的,扣3分。 | |||||||||||
附件3 | ||||||||||||||
市直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目录统计表 | ||||||||||||||
(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 ||||||||||||||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 ||||||||||||||
序号 | 案卷编号 | 案卷名称 | 承办单位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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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 |||||
市直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目录统计表 | |||||
(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 |||||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 |||||
序号 | 案卷编号 | 案卷名称 | 承办单位 | 是否属重大行政处罚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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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 |||||||||
市直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情况统计表 | |||||||||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 |||||||||
案卷名称 | 案卷总数 | 自查案卷数 | 占总数 百分比(%) | 自 查 结 果 | |||||
不合格 | 合 格 | 优 秀 | |||||||
案卷数 | 占自查总数 百分比(%) | 案卷数 | 占自查总数 百分比(%) | 案卷数 | 占自查总数 百分比(%) | ||||
行政许可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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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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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 |||||||||||||||||
县(区)行政许可案卷自查抽查情况统计表 | |||||||||||||||||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 |||||||||||||||||
单 位 | 案卷总数 | 行政执法单位行政许可案卷自查情况 | 县(区)法制部门行政许可案卷抽查情况 | ||||||||||||||
自查 案卷数 | 占总数 百分比(%) | 自查结果 | 抽查 案卷数 | 占总数百分比(%) | 抽查结果 | ||||||||||||
不合格 | 合格 | 优秀 | 不合格 | 合格 | 优秀 | ||||||||||||
案卷数 | 占自查总数 百分比(%) | 案卷数 | 占自查总数 百分比(%) | 案卷数 | 占自查总数 百分比(%) | 案卷数 | 占抽查总数 百分比(%) | 案卷数 | 占抽查总数 百分比(%) | 案卷数 | 占抽查总数 百分比(%) | ||||||
县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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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 |||||||||||||||||
县(区)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抽查情况统计表 | |||||||||||||||||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 |||||||||||||||||
单 位 | 案卷总数 | 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情况 | 县(区)法制部门行政处罚案卷抽查情况 | ||||||||||||||
自查 案卷数 | 占总数 百分比(%) | 自查结果 | 抽查 案卷数 | 占总数百分比(%) | 抽查结果 | ||||||||||||
不合格 | 合格 | 优秀 | 不合格 | 合格 | 优秀 | ||||||||||||
案卷数 | 占自查总数 百分比(%) | 案卷数 | 占自查总数 百分比(%) | 案卷数 | 占自查总数 百分比(%) | 案卷数 | 占抽查总数 百分比(%) | 案卷数 | 占抽查总数 百分比(%) | 案卷数 | 占抽查总数 百分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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