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庆阳市司法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6〕28号)和《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庆政办发〔2017〕87号)等有关规定,编制《庆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局领导个人简历及工作职责
2、机构设置及职能
3、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
4、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
5、部门执法监管、政务服务和保留证明事项信息
6、行业出台的与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政策文件解读
7、市司法局审查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以及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8、政务舆情回应情况
9、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同时结合报刊、广播、电视、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信息公告栏目和电子信息屏等形式。
本机关信息公开具体网址为:http://sfj.zgqingyang.gov.cn/
政务新媒体账号为:庆阳司法微发布。
同时,在庆阳市司法局办公室(庆阳市西峰区安化路1号市人防大厦12层1207室)设置政务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司法行政信息,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说明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庆阳市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化西路1号司法人防大厦12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末、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4—8213673
传 真:0934—8214134
邮政编码:745000
电子邮箱:qysifaju@163.com
网上受理:http://www.zgqingyang.gov.cn/infopublicity/applicationform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庆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庆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1)当面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庆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链接的依申请公开地址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不予受理范围
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事项申请,将不予受理或答复。
三、不予公开
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四、监督和保障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庆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领导信箱”提交您对庆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庆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1911021236221721.docx
2.庆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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