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庆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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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盖章):庆阳市司法局 填报时间:2019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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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责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事项 | 备注 |
| 1 | 对律师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违规收取财物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律师工作科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2011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等律师违反《法律援助条例》需要给予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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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对律师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无法定的行政处罚授权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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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律师工作科 |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2.《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2011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等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援助条例》需要给予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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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处罚或对律师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无法定的行政处罚授权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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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无证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律师工作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等无证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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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 4 |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等情形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律师工作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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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等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需要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注销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
|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等情形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律师工作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或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等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需要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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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律师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注销登记和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规收费;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以及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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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 |
|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于处罚的其他行为。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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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 |
|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律师工作科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责任。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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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工作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处罚违法行为,影响公证秩序,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9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律师工作科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 201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转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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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工作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 6、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及时处罚违法行为,影响公证秩序,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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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等情形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律师工作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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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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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等情形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律师工作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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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
|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
|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
|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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