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 行政许可 | 市 | 律师工作科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二条: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主要包括①申请执业登记表;②学历证书;③考试合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④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具有两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⑤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出具审查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同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同意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决定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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