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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21 浏览次数: 【字体:

庆政发〔202060

庆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对市级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失效20件

1. 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2. 庆阳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3. 庆阳市公路行道树管护规定

 4. 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倒查规定

5. 庆阳市捐资助学表彰奖励办法

6. 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7. 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8. 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9. 庆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10. 庆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11. 庆阳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2. 庆阳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13. 庆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4. 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5. 庆阳市人民政府支持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办法

16. 庆阳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17. 庆阳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18. 庆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19. 庆阳市学校与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20. 庆阳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二、废止1件

1. 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三、继续有效11件 

1. 庆阳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2. 庆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3. 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4. 庆阳市专利奖励办法

5. 庆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6. 庆阳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7. 庆阳市绿线管理办法

8. 庆阳市蓝线管理办法

9. 庆阳市禁牧条例实施办法

10. 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11. 庆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

四、修订后继续有效4件

1. 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将《办法》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 庆阳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1)将《办法》中“公安消防”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建设部门”改为“住建部门”。

(2)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改为“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3)在《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增加“应急管理部门”。

(4)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公安机关”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5)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中“公安机关”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6)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改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上24周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可放宽至26周岁)”。

3. 庆阳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1)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区)发展改革、应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务、电力、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2)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气象、应急、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 庆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删除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十三项。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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